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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妇女身心健康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十堰市妇女身心健康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十堰市妇联、十堰市人民医院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起成立,以各县(市)区妇联行政、企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及医疗专家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落实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尤其是使《十堰市妇联发展规划(2001—2010年)》关于妇女健康主要目标得到全面实现,组织全市各级妇联组织、医务工作者,针对全市各阶层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工作、生活特点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全市各阶层妇女健康意识和健康体质,为十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开展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1、 落实《十堰市2001—2010妇女发展规划》中规定在全市妇女中普及预防艾滋病,在会员及会员单位妇女中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力求使全市妇女对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90%和60%;
2、 为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妇女提供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心理咨询个性化保健等服务;
3、 建立全市各阶层妇女健康档案,对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妇女健康进行长期动态科学管理;
4、 为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妇女提供体检导诊全程陪同,专科保健医生咨询服务,健康预警提示专项服务;
5、 开展向全市各阶层妇女的健康教育,如妇女保健,心理健康,生育保健、预防高血压、糖尿病、乙肝等;
6、 应用多种形式开展妇女心理健康咨询;
7、 为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已婚妇女提供生育保健长效管理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水平;
8、 对协会会员所有单位职工实行医疗优惠;
9、 组织和开展有关妇女健康的课题研究及学术活动;
10、编辑出版有关妇女健康的书籍、教材及宣传资料等;
11、承办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十堰市妇女身心健康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 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会员可以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会员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5、 按会员单位工作性质支持、配合或努力做好本章程第五条工作。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带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

第二十三条 经济来源

1、 日常开支由十堰市人民医院支付;
2、 有关部门资助;
3、 社会各界赞助、捐赠;
4、 承办项目专款;
5、 有偿服务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设在十堰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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