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青少年身心健康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十堰市青少年身心健康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共青团十堰市委、十堰市教育局、十堰市人民医院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起成立。
第三条 本会组织青少年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开展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提高青少年身体及心理素质,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而努力。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开展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1、组织和开展针对青少年的健康普查及医疗咨询服务;
2、组织和开展面向青少年的健康教育:预防近视眼、龋齿、乙肝、艾滋病等;
3、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CPR徒手心肺复苏技术培训;
4、应用多种形式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
5、组织和开展针对教职员工的健康普查及医疗咨询服务;
6、在全市乡村学校开展人医希望工程健康快车活动;
7、建立十堰市青少年健康救助基金,帮助特困青少年减少疾病危害;
8、组织和开展有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课题研究及学术活动;
9、编辑出版有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书籍、教材及宣传资料等;
10、承办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十堰市青少年健康教育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可以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会员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5、按会员单位工作性质支持、配合或努力做好本章程第五条工作。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带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有关部门资助;
3、社会各界赞助、捐赠;
4、承办项目专款;
5、有偿服务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设在十堰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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