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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医院行政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
行政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医院行政工作责任,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纪律,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反对官僚主义,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职所造成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和给医院带来的不良后果。坚持执纪执法必严、违纪违法必纠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院各科室、各级领导干部、职工。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从严治政,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要分清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错误的,追究其直接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对于犯有严重失职错误的直接责任人,依照行政法规给予政纪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及责任认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职处分,无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无职务的给予降级行政处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职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处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个人按经济损失的20%进行赔偿。
1、玩忽职守,不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造成事故,使生命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2、管理混乱、纪律松弛,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未经批准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及假冒伪劣药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大量药品过期、失效、霉烂等损失的;
5、采购设备、物资等财产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资质、生产厂家不符合要求、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工作失职、渎职不负责任,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下,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不按规定即预支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货款而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  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共十堰市人民医院委员会医德医风建设实施办法》、《十堰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法》及《十堰市人民医院护理管理奖惩及记分办法》等法规、院规进行处罚。
1、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诊、漏诊、误诊,产生一定后果者,或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
3、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收受病人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4、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5、在医疗活动中,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中共十堰市人民医院委员会医德医风建设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1、违反财经纪律、财经法规,贪污、截留、挪用公款的;
2、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及医院廉政建设规定,截留应上交医院公款、滥发奖金、挥霍浪费资财,为科室小集团利益损公肥私,使国家和医院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3、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4、拨弄是非、破坏安定团结、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的;
5、损坏医院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在科室玩扑克、打麻将等各种形式赌博的;
7、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影响科室业务发展,职工思想混乱,无法正常工作的。
第三章  责任制追究工作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条  设立三级责任制追究工作领导组织,即:责任制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追究工作办公室、责任制追究责任科室。      
第十一条  责任制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党院办、监察科(医德医风办)、工会、质控办、审计科、财务科、人事科、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责任制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科。责任制追究责任科室分别为党院办、监察科(医德医风办)、质控办、审计科、财务科、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计划生育办公室等。
第十二条  三级责任制追究组织的职责:
(一)责任制追究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责任制追究工作;
2、审批、调查、核准、复审责任制追究案件;
3、作出责任制追究处理决定。
(二)责任制追究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责任制追究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
2、对责任制追究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责任认定;
3、提出责任制追究案件纠正及处理意见;
4、负责责任制追究工作的其它事务。
(三)责任制追究责任科室职责
1、主要职责:
(1)负责责任制追究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
(2)负责对责任制追究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初步责任认定;
(3)提出责任制追究案件的处理意见和交上级组织处理;
(4)按责任制追究处理最终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5)完善责任制追究案卷资料,并交档案中心归档。
2、责任制追究科室责任追究依据
(1)纪检监察科按照党规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勤政廉政等有关规定承办责任追究,并督促、检查、指导责任制追究科室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2)党办按照党委、党支部、干部管理条例和党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3)院办按照医院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4)医德医风办按照《中共十堰市人民医院委员会医德医风建设实施办法》,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5)审计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医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6)医务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十堰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7)药学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8)护理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十堰市人民医院护理管理奖惩及记分办法》,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9)门诊部按照《十堰市人民医院门诊工作综合管理办法》,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10)人事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及医院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11)财务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12)保卫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十堰市人民医院防火治安管理办法》,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
(13)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十堰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落实承办责任追究工作;
(14)质控办按照《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十堰市人民医院综合管理目标责任任务书》,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处理即:相关职能科室受理——初步调查处理意见——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或纪委意见——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落实处理意见——报监察科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案件由责任追究办统一管理,凡处以通报批评以上等重大处理意见者,均要报监察科备案,受理失职错误案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完备案卷资料。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委托有关责任追究科室,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按程序予以初步认定。责任制追究办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案件一经受理查核科室有权进行下列活动:
1、调阅有关资料;
2、询问被追究的责任者;
3、向有关科室、责任人调查取证;
4、收集有关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等证据;
5、制发《失职问题查询通知书》进行查询。
第五章  责任制追究形式
第十五条  责任制追究应根据工作失职错误的后果、原因、性质、情节认定。
第十六条  责任认定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提交责任制追究领导小组核审。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责任科室应作出初步结案报告;责任制追究办公室查核后作出结案报告。
第十八条  初步结案报告和结案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被追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
2、经查实的失职错误事实及依据;
3、对被追究责任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责任制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责任认定,对应当被追究的责任人,按如下规定办理或转交办理:
1、限期整改;
2、告诫:
3、责令检讨;
4、通报批评;
5、罚款、取消当年晋级晋职及评先评优资格;
6、离岗帮教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7、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对被追究责任者另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被责任追究者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责任制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审。
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期间,可暂缓执行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制追究领导小组对被追究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资料,由责任制追究办归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责任制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