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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学习:十堰市纪委监委出台重磅措施!

发布日期:2019-12-11    作者: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
廉政学习:十堰市纪委监委出台重磅措施!
 
日前,十堰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结合中央、省委相关文件和湖北省纪委监委《关于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等精神,结合工作实践,作出相关探索,着力推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履职尽责。
《措施》认真贯彻“鄂纪励十二条”精神,吸收市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调动干部履职尽责积极性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十堰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适度调整,从树立鼓励干事创业的执纪执法导向、进一步明确容错免责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情形、进一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快查快结机制、进一步加大干部关心关爱力度五个方面,对精准执纪、容错免责、从轻减轻、快查快结等具体情形进行明确界定,作出制度性安排,切实为受处分的干部“松绑减压”。
《措施》强调,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甄别、依规依纪依法原则,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措施》明确,要严肃查处在“三大攻坚战”、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中心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着力营造务实重行、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
《措施》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做到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营造恪尽职守、攻坚克难的干事创业氛围,持续推动十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纪委监委《关于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和十堰市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积极性暂行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践,制定如下措施。
一、树立鼓励干事创业的执纪执法导向
1.工作动机良好虽出现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回复不影响干部任用;
2.因工作失误或错误,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但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回复不影响干部任用;
3.信访举报中反映问题较为笼统、给予谈心谈话提醒或予以了结的、经初步核实后查无实据的、短时间不能核查完毕但经研判无违纪违规问题或问题轻微的,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回复不影响干部任用;
4.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出于公心、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在干部任用、评先表优时应给予积极、公正评价,并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5.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时,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门进行规范、准确的回复。
二、进一步明确容错免责适用情形
6.工作中主动改革创新,但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且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
7.工作中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拒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8.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主动承担责任,满足特定环境和条件下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未按程序办理的;
9.在职责范围内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书证的;
10.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的;
11.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中,有市县两级党委政府文件、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按规定请示报告的。
三、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情形
12.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
13.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14.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
15.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16.主动动员同案人员如实说明情况并取得效果的。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快查快结机制
17.加强和完善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分类处置、销号管理,加快办结进度;
18.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19.严格规范谈话函询,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可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信访举报,不作多次函询;对函询中干部所作说明合情合理的,予以采信并于一个月内函复干部本人及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防止对干部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困扰;
20.核查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原则上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核查对象合法权益;
21.对科、教、文、卫、体等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尽量不用、少用或短用留置措施,尽可能地维护单位(企业)的正常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五、进一步加大干部关心关爱力度
22.健全澄清正名机制,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在适当范围内以反馈告知、书面通知、召开会议、一定范围通报等形式为干部澄清正名,并向组织部门说明。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23.坚持事业为上,平等地看待处分影响期满的干部,不在评先表优、提拔任用、遴选推荐等方面人为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竞争条件;
24.案件调查过程中,应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适用容错免责情形,并认真核实。凡党员干部申辩、申诉有理有据的,都应予以采纳和纠正。审理报告应对违纪违法人员是否适用容错免责情形单列;
25.切实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的跟踪回访工作,加强心理疏导,常态谈心谈话,鼓励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大胆干事创业。
六、进一步提高执纪执法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26.激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甄别、依纪依规依法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坚决防止借容错纠错搞纪律“松绑”,防止“破窗效应”而致使纪律执行“宽松软”;
27.严肃查处在“三大攻坚战”、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服务企业发展等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营造务实重行、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
28.对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主动通报曝光和查处问责本地本单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上级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不作减分处理或负面评价,应予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