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医院自主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规范地处理在医院自主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质疑和投诉事宜,保护参加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自主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条 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医院自主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四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质疑受理部门为医院招标办,投诉受理部门为纪检监察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客观高效原则。
第六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八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招标办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质疑事项确需组织考察或调查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的,应在答复期满前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说明情况。
第十条 招标办及时将质疑事项及调查情况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并履行医院审批程序。对质疑事项可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经核查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质疑答复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招标办需按要求进行公告公示。
第三章 投诉提起与处理
第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办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办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提起投诉。
第十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收到投诉书后,按照医院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处理,采购项目经办部门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四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投诉。认为质疑函或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供应商修改后在有效期内重新提交,提交时间以供应商最终提交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接收质疑函或投诉书须做好详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人、提交时间、提交地点、事项概述、接收人等。
第十九条 受理部门进行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时,采购当事人及其他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质疑或投诉供应商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处理;被质疑或投诉供应商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同质疑或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理部门向被质疑或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查询、核实相关情况时,应当由招标办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场共同进行,做好记录并签字。必要时需由参加核实情况的质疑供应商、与被质疑事项相关人员、其他知情人签字,但未获得签字并不影响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购项目公示期内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招标办负责答复和沟通。要提高答复的效率和质量,减少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沟通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受理质疑或投诉事项后,质疑或投诉供应商申请撤销的,需提供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采购流程,待质疑和投诉处理结束后,根据处理结果继续组织实施或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受理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留存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和投诉,受理部门可予以驳回:
(一)质疑函或投诉书未在有效期限内提交、未按规定形式向对应受理部门提交、未按要求签章、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
(二)质疑或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质疑或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提起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十堰市人民医院供应商管理办法》记分12分、列入黑名单,并上报财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质疑和投诉查无实据;
(二)捏造事实;
(三)提供虚假材料;
(四)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质疑或投诉事项涉及医院工作流程不优的,进行及时整改;涉及医院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招标办、归口管理部门、需求科室等院内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相关经办部门及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招标办、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