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开展项目审查工作程序
1、申请 由申请人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 包括:临床试验申请书、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研究计划书。
2、受理 委员会在收到审查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应说明理由伦理审查采取有偿评审,决定受理后,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 30日之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
3、审查及回避 委员会的专家委员,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与受审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委员需执行回避制度。
4、终止审查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可终止审查: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拒绝缴 纳费用的;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况。
5、有不符合伦理规范要求者,委员会具有“一票否决权 ”。
6、凡未经医院医学伦理学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项目,任何科 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